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催5号申请人宁波市江北虹塘滤芯件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法定代表人陈纪安,厂长。申请人宁波市江北虹塘滤芯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3332217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市江北虹塘滤芯件厂,付款行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北虹塘滤芯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 判 长 左 俊
审 判 员 石 刚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玟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