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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1042号

唐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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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042号罪犯唐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4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梅

审 判 员  雷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谢雄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