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867号
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容,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佳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