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民初2566号

李晓辉与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辉,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566号

原告:李晓辉,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远清,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晓辉诉被告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曾文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9日,原告李晓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晓辉负担。

审判员  曾文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