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566号
原告:李晓辉,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远清,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晓辉诉被告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曾文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9日,原告李晓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晓辉负担。
审判员 曾文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