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427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贤斌,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贤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玉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