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李顺芳,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被执行人张贵,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顺芳之妻。申请执行人李超美与被执行人李顺芳、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超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顺芳、张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柳 铭
审判员 万曙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