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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997号

肖良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良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997号罪犯肖良君,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梅蕉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良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肖良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良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良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良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梅

审 判 员  雷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谢雄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