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张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我院重复立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