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78号原告林金龙,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石狮市长福路280号,现住柳州市飞鹅二路l号谷埠街国际商城D1栋15—4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02282518某某。委托代理人樊卫国,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某某被告苏志杰,男1汉住公某某被告蔡婉莲,女1汉住公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岚,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5日待裁事项:原告林金龙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80元,由原告林金龙负担。
审 判 长 覃 军
人民陪审员 黄慧芳
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