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徐健红。申请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人蒋仁良。申请执行人鲍仁美。被执行人冯有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健红;蒋某;蒋仁良;鲍仁美与被执行人冯有生[(2016)浙0205民初000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78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七���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