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843号
原告:宁其操,男,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学文,男,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宁其操诉被告郑学文、吕培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其操申请撤回对吕培贵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其操诉称:被告承包了一些位于新杭镇的房屋施工,为此向原告购买了较多的琉璃瓦用于施工,共计琉璃瓦82290张,单价1.5元,计价123435元。原告的琉璃瓦是送货上门的,送货后由吕培贵验收。然后至今,被告虽然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人民币103435元位未予支付。庭审中原告变更了相关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6400元。宁其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郑学文向原告宁其操购买了瓦砖76000张,单价1.4元,已付20000元。郑学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宁其操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郑学文向原告宁其操购买了瓦砖,并于2014年11月1日双方结算,结算后郑学文书写结算单一份,其上写明“收到宁其操瓦砖76000砖,单价1.4元,已付20000元,具条人:郑学文,数已核,2014.11.1”。其后郑学文一直没有支付剩余款项,现原告宁其操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郑学文支付剩余货款864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宁其操与被告郑学文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郑学文未及时偿还欠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宁其操要求被告郑学文支付货款86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学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其操货款8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郑学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莲莲
人民陪审员 邢献来
人民陪审员 郑兴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