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0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懿,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奇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