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鼎市。被执行人杜家时,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黄水兰,女,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家时、黄水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鼎执审字第2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家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银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黄水兰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银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杜家时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水兰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