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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2524号

杨文芳与姜海、姜志保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姜某甲,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2524号原告杨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居民。被告姜某甲,居民。被告喻某某,居民。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姜某、姜某甲、喻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9日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