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4425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文有、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韩文有,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425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

被告:韩文有。

被告: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文有、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文有、郝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文有、郝红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应雯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