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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2508号

陈荣珠与福建省建瓯贮木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荣珠,福建省建瓯贮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陈荣珠,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邹亚东,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黄建勇,福建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瓯贮木场,地址:建瓯市丁家巷*号。组织机构代码:15718128-4。法定代表人吴光辉,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蔡启新、江成,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珠与被告福建省建瓯贮木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2元,减半收取6201元,由原告陈荣珠负担。

审 判 长  高信仁

审 判 员  张启琳

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祥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