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6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感情和好,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 静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