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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608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6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感情和好,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 静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