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227号
申请人:罗郑城。
申请人:陈奕璇。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罗郑城与申请人陈奕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郑城与申请人陈奕璇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7月1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罗郑城损失修理费由其自行承担;陈奕璇损失医药费、美容费8573元、修理费65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440元,合计10863元全部由罗郑城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