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绵阳市伟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昆仑建材市场26号。法定代表人邓伟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中伦,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显华,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永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开旭,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勾宗珍,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法定代表人赵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健,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伟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开旭、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伟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伟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伟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绵阳市伟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罗 堻
人民陪审员 哈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蒲先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