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277号原告张小峰。被告张强。被告北京中京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路国贸购物中心(榆林分公司)。负责人郭振清,系榆林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峰与被告张强、北京中京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峰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京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峰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京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