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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662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赵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赵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662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

法定代理人:张凤力,住农安县。

被

申请人:赵春香,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赵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督字第19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督字第19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