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宝执字第00215-7号

申请执行人许荣秀、曾华香等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余成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荣秀,曾华香,何俊,吕永梅,陈林,杨洋,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余成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215-7号申请执行人许荣秀。申请执行人曾华香。申请执行人何俊。申请执行人吕永梅。申请执行人陈林。申请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成浩,系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财务主管。申请执行人许荣秀、曾华香、何俊、吕永梅、陈林、杨洋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余成浩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应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成浩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成浩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