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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民初542号之一

左财妹与邱宝仙、林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542号之一原本院对原告左财妹与被告邱宝仙、林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闽01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邱宝仙、林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为笔误,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邱宝仙、林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何云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