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542号之一原本院对原告左财妹与被告邱宝仙、林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闽01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邱宝仙、林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为笔误,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邱宝仙、林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何云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