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786号
原告:深圳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奕央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怡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怡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怡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