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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379号之一

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伟特家具销售部、陈铁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伟特家具销售部,陈铁红,洛阳市涧西区通美办公家具销售部,杜全龙,洛阳市西工区三威家具销售部,张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379号之一原告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伟特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经营者:陈铁红。被告陈铁红。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通美办公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谷水校北街27号。经营者:杜全龙。被告杜全龙。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三威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牡丹家居广场四楼。经营者:张晓伟。被告张晓伟。

原告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伟特家具销售部、陈铁红、洛阳市涧西区通美办公家具销售部、杜全龙、洛阳市西工区三威家具销售部、张晓伟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洛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