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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887号

苏兆军与宁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兆军,宁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苏兆军,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宁静,女,生于1977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兆军与被执行人宁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宁静离开住所地外出,根据上述情况本次执行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