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1执80号

程功申请执行赵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功,赵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程功,男。被执行人赵云鹏,男。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赵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云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程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云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赵云鹏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程功已明确表示等赵云鹏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云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赵云鹏新的线索,程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