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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203号

刘锡贤与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锡贤,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刘锡贤,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进绪,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魏希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锡贤与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