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850号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二期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朴方,该银行员工。被告侯立圆,农民。被告汪清清,农民。被告李继亮,农民。被告赵忠明,农民。被告赵华章,农民。被告李守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立圆、汪清清、李继亮、赵忠明、赵华章、李守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