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2322号

赵佃洪与刘广星、郭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佃洪,刘广星,郭连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322号原告赵佃洪。被告刘广星。被告郭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佃洪与被告刘广星、郭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