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322号原告赵佃洪。被告刘广星。被告郭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佃洪与被告刘广星、郭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 谦 搜索“”
赵佃洪与刘广星、郭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322号原告赵佃洪。被告刘广星。被告郭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佃洪与被告刘广星、郭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