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100号
申请执行人:田永武。
被执行人:胡建苗。(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46号田永武与胡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建苗尚欠申请执行人田永武20456.41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206.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