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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2574号之一

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与无锡朗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无锡朗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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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号***幢。

诉讼代表人:于志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吴平,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朗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鹅湖村荻泽桥。

法定代表人:杜桂玲,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朗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48元,由原告嘉兴福气多温控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员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