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387号
原告:容伟燕,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921。
委托代理人:伍书漠,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德全,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234。
被告:黎十妹,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
原告容伟燕诉被告梁德全、黎十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容伟燕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伟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伟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容伟燕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苏伟雄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