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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387号

容伟燕与梁德全,黎十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容伟燕,梁德全,黎十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387号

原告:容伟燕,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921。

委托代理人:伍书漠,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德全,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234。

被告:黎十妹,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

原告容伟燕诉被告梁德全、黎十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容伟燕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伟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伟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容伟燕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苏伟雄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