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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167号

李保花与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保花,刘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167号原告李保花,女,汉族,1962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林,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生。

原告李保花与被告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保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花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希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