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167号原告李保花,女,汉族,1962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林,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生。
原告李保花与被告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保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花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希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