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941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全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00号16-6。经营者陈全,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孙世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学章,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全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聂学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全汽车配件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全汽车配件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全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陈全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星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