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第1827号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总经理。
被告:曾巍,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