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994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光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冉小红,系公司员工。被告郭秋宏,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秋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柴世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