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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949号

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9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金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原系何某某在石狮市子芳路2号9楼经营的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后于2015年8月离职。2015年9月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2次到该公司,持尚未上交的钥匙开锁入室,共盗走该公司的1箱200ml53°飞天茅台(酱香型)白酒、4套美的KF-32GW/Y-H(E5)型分体壁挂式空调器(共价值人民币775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11月11日赔偿被害单位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赖某某证言,书证归案经过工作说明、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赃物共价值人民币77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斌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