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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262号

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赵跃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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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262号起诉人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智哲,系该局局长地址榆树市榆西大街2016年7月18日,本院收到你诉赵跃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经审查,

本院认为,你单位所诉求的职工养老保险核发标准及发放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春

代理

审判员  翟晓蒙

人民陪审员  韩 爽二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