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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786号

李有与邱炜烨、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有,邱炜烨,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786号原告李有,男。被告邱炜烨,男。被告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与被告邱炜烨、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44元,收取26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彦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