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786号原告李有,男。被告邱炜烨,男。被告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与被告邱炜烨、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44元,收取26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彦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