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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吕致玲、王慧、王某与被执行人陈善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吕致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善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致玲、王慧、王某与被执行人陈善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解决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