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77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武某,女,199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陆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