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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77号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77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武某,女,199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陆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