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运权。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振东。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56182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