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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2995号

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995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符广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嵇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