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995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符广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嵇绘宇 来自
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995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符广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嵇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