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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保62号

台山市明泰电路保护元件制造厂与恩平市力奥创新电子厂,张伟民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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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62号申请保全人台山市明泰电路保护元件制造厂,住所地:台山市。法定代表人马樱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绵班,系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恩平市力奥创新电子厂,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民。被保全人张伟民,系恩平市力奥创新电子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台山市明泰电路保护元件制造厂与被保全人恩平市力奥创新电子厂、张伟民买卖合同���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台山市明泰电路保护元件制造厂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人民币11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保全人恩平市力奥创新电子厂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恩平美华支行账号为4468的存款,申请保全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樱慈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粤0785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台山市明泰电路保护元件制造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人民币110000元限额内查封登记在马樱慈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人民币110000元限额内冻结恩平市力奥创新电子厂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恩平美华支行账号为4468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及实施与本裁定相抵触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吴丽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海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