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701号原告郭志钦,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仇景春,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李莉,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钦与被告仇景春、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惠玲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