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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631号

周百两诉李明书、张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百两,李明书,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631号原告周百两,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明书,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莉,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百两诉被告李明书、张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百两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百两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百两撤回对被告李明书、张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周百两负担。

审判员  罗倩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