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631号原告周百两,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明书,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莉,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百两诉被告李明书、张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百两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百两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百两撤回对被告李明书、张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周百两负担。
审判员 罗倩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