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448号原告冉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李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荩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