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2执245号

许进与被执行人彭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进,彭银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许进,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彭银初,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许进与被执行人彭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湘0682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志敏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日向被执行人彭银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柳 铭

审判员  万曙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