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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424号

黄某琪与蓝某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琪,蓝某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424号原告黄某琪,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蓝某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琪诉被告蓝某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琪负担。

审判员  黎标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