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424号原告黄某琪,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蓝某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琪诉被告蓝某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琪负担。
审判员 黎标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建宇 来自